索引号 11/2021-010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9-29
发文字号 泰海政规〔2021〕1号 时 效 有效
区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海陵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陵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10-08 10:41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海陵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和品质海陵建设,引导和激励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陵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海陵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包括“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其中“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为“区长质量奖”附属奖项。主要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不增加组织负担的原则。区长质量奖评审实行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的程序。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2家,其中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评定均不超过1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海陵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评审委”),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主任,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数据库,颁布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

(四)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

(五)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主任。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和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提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审定。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人士、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特聘质量专家组成。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海陵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四)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有效组织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质量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专精特新走在全市前列,获得驰名商标、有效发明专利、省名牌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市科技创新奖或其他省级及以上认定品牌,或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十条  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参照国家、省质量奖及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制订本区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质量为本、持续改进、效益优先”的宗旨,依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要求,由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适时调整完善评审标准。

根据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行业制订实施指南,并适时进行修订。实施指南主要包括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组织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且排名全区前2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时间由区长质量奖评审委确定,并向全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海陵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二)符合规定要求的自评报告;

(三)营业执照;

(四)法定的市场准入资质证明材料;

(五)相关的质量奖励、信誉证明;

(六)其它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以下组织可以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获区长质量奖满3年后仍然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获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后仍然符合申报条件的。

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申报组织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对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材料审查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材料审查报告审核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并委派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得分并进行排序,提出拟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授奖组织名单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周。

第二十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由区政府对获奖组织进行表彰,颁发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并向每个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分别颁发奖金30万元和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获奖组织每年应填报《海陵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组织,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积极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带动全区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一)发生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

(二)国家、省、市和行业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的;

(四)发生具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区长质量奖评审委报请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取消其参加区长质量奖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陵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泰州市海陵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办法》(泰海政发〔2013〕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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